(2007.4,单选29)明确地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并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的第二类强行法的著名学者是()
A.瑞士学者布鲁歇 B.法国学者巴蒂福 C.德国学者萨维尼 D.英国学者莫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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