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A.15 B.30 C.60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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