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A.15 B.30 C.45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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