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第1条特别规定,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包括( )
A.拥有财产的能力 B.支配财产的能力 C.订立合同的能力 D.进行诉讼的能力 E.以原告或被告身份进行诉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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