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 )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1分)
A.常服 B.警衔 C.警帽 D.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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