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 )起的记录。
A.2003年7月1日 B.2004年7月1日 C.2005年7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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