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本例中,出票人宏达公司所签发支票的签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昌盛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乙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要求宏达公司重新按规定签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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