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主者守文”“大臣释缓”“人主权断”,()概括出传统中国类似于西方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原则:“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律例所不及,皆勿论”
A.仲长统 B.刘秀 C.刘颂 D.董仲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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