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五十五条: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应知应会-《细则》)
A.电子记录 B.书面证明 C.遗失物品列表 D.客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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