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购票、乘车事宜》(运营客管〔2011〕56号)车站在办理受助人员售票业务时,可以将“乘车证明(信)”所载的( )作为受助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予以录入。
A.救助号 B.编号 C.身份证号 D.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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