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A.国有股东 B.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D.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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