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事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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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事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王某、李某、周某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而,合伙协议中约定主某、李某、周某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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