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1号)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按新的注册分类属于
A.2类 B.3类 C.5类 D.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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