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时,必须经过批准,该批准权的享有者是( )
A.银行 B.董事会 C.证监会 D.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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