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我市所有农村居民(户籍登记在农村村委会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户口登记为农业人口的居民),发生因病、因意外(含交通)、因灾等情况时,以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6000元)作为起赔触发条件,保障对象达到起赔触发条件的,按防贫综合保险相应标准予以赔付,确保保障对象不返贫致贫。
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我市所有农村居民(户籍登记在农村村委会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户口登记为农业人口的居民),发生因病、因意外(含交通)、因灾等情况时,以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6000元)作为起赔触发条件,保障对象达到起赔触发条件的,按防贫综合保险相应标准予以赔付,确保保障对象不返贫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