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家庭经营性净收入(包括粮食、水果、瓜菜、槟榔、橡胶、禽、畜、蛋等净收入、渔业净收入、其他净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的,给予每户1000元用于发展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统计周期为前一年10月份至当年9月份。享受政策的时间为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巩固脱贫与乡村振兴衔接过渡期结束。
奖励标准:
家庭经营性净收入(包括粮食、水果、瓜菜、槟榔、橡胶、禽、畜、蛋等净收入、渔业净收入、其他净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的,给予每户1000元用于发展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统计周期为前一年10月份至当年9月份。享受政策的时间为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巩固脱贫与乡村振兴衔接过渡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