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缴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对脱贫不稳定户(未解除监测)、边缘易致贫户(未解除监测)、突发严重困难户(未解除监测)以及低保、特困、农村致贫返贫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以在集中征缴期外补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认定不再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次年不再资助参保。
2)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3)稳定脱贫户、相对稳定脱贫户、一般户等也可以在集中征缴期外补缴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参保缴费后,按照当年度现行标准的3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90日内的新生儿和职工医保断缴6个月以内的情形除外),且上述参保人群在上半年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下半年缴费的,需一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