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在某电视台地震赈灾募捐晚会上公开表示捐赠救灾物资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捐款人民币3000万元。甲公司将所捐赠救灾物资运往灾区途中,部分救灾物资因山体滑坡而毁损。3000万元捐款实际支付1500万元,剩余的部分甲公司随后表示撤销。问题:(1)本案赠与合同何时成立?说明理由。(2分)(2)因山体滑坡而毁损的部分捐赠物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2分)(3)甲公司撤销的1500万元捐款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4)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付的1500万元?为什么?(2分)
(1)赠与合同于募捐晩会赠与人捐赠,受赠人接受时成立:赠予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承诺时成立。(2)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赠与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甲公司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3)未支付的1500万元甲公司不能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4)受赠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付的1500万元。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权利,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