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窃电行为。
A.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B.绕越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用电 C.伪装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D.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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