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支付结算、证劵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组以上的可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为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认定的“情节严重”。
A.5 B.10 C.-15 D.20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