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 问:(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问题 1 答案解析:
合法。普通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问题 2 答案解析:不合法。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决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问题 3 答案解析:不能。继承人若想取得合伙人资格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