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