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