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料二,请问甲公司对两项装饰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为什
么?甲公司需要在B市预缴多少增值税(请列式计算)?在B市的装饰服务在开具增
值税发票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①甲公司对两项装饰服务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只有为甲供工程提供
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工
日期在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②甲公司在B市预缴增值税=400 000×2%=8 000(元)。
③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开具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