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资料,对公司处理不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请逐项指出错误之处。
①委托代销确认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错误。委托代销应以代销清单上注明的收入
确认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不能以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余额进行确认,代销手续费应
计入销售费用单独反映。
②从林场购进苹果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错误。因为取得的是免税的农产品收购发
票,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0 000×9%+20÷25×120 000×1%=11 760元。
说明:①收购农产品入库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买价×基本扣除率9%;
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实际生产领用时,在9.%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③包装物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有误。2019年2月按照当
时的增值税税率16%抵扣了进项税额4 800元,现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当初抵扣的
全部进项税额4 800元进行转出。
④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进项税额抵扣有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80+7 000÷
(1+9%)×9%+2 500÷(1+3%)×3%=1 130.80(元),而非1 335元。
说明:
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票价+燃油附
加费)÷(1+9%)×9%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取得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票面金额÷(1+3%)×3%计算可抵扣进
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