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企业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
得税应如何处理?
5年内转让或投资收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
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
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应一次性确认剩
余部分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20 000×4=480 000(元)。
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方式停止税收优惠时的区别:
(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政策,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
权、投资收回、注销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者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享受税额抵免的,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
抵免的税款。受让方可以重新享受上述税额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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