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床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A.2例次 B.5例次 C.8例次 D.10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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