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作为本案中经营河豚的证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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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为本案中经营河豚的证据的有()

A.经营情况的现场询问笔录
B.订购协议
C.没收的30公斤河豚鱼
D.经营照片
2016年3月31日,榆林市横山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得知位于横山县塔湾镇本街的高某某销售假种子,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门市进行检查该局立案后经集体讨论、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高某某陈述、申辩权利,但未告知其有听证权利依据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对高某某作出.1、责令停止对种子的经营、推广;2责令改正;3、没收种子;4、没收违法所得680元;5、并处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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