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意义。
(1)矛盾普遍性即矛盾普遍存在与共同具有的性质,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普遍存在的性质,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之中和每一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第二,矛盾的普遍性指同类事物矛盾所共同具有的性质,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特殊性指矛盾的差别性和个性,有三种具体表现: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其二,矛盾及矛盾方面地位、作用的特殊性。其三,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区别。即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第二,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依存。即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共性统摄个性,没有无共性的个性。第三,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转化。即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共性与个性可以相互过渡、相互转化。(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在唯物辩证法中占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在认识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第一,就人类认识过程而言,从对个别、特殊事韧的认识上升到一般、共性的认识,再用一般、共性的认识指导对其他个别、特殊事物的认识,这正是人类获得正确认识的正常秩序,不如此,人类认识就不能得到丰富和接近真理。第二,就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践而言,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理是毛泽东同志确立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理论的哲学基础,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理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