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A.1日 B.2日 C.3日 D.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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