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有哪些?
办法第九章第五十条:重要空白凭证销毁工作由法人行社重要空白凭证主管部门、财务会计、审计、监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并监督销毁。销毁前,应成立销毁小组,负责对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整理,编制一式两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并在系统中做作废、销毁处理,同时制定销毁方案,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职责分工、押运路线、应急预案等做出安排。销毁方案及销毁清单应报法人行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时,重要空白凭证相关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保管人员应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一份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存,一份清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