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
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 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仲裁规 则规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要求仲裁委员会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并由双方在首席候选名单中选择仲裁员同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亦规定了在当事人未能确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北仲主任可以确定由已经产生的边席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