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A.信贷管理混乱 B.财务管理混乱; C.资产管理混乱 D.其他管理不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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