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受到经济处罚的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
A.5 B.15 C.30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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