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责任人( )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A.1至3个月 B.3至6个月 C.3至12个月 D.6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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