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比例内,局、总队级单位可对支队级单位评选先进基层单位的比例,支队级单位可对基层单位评选优秀基层指战员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 )。
A..0.03 B..0.04 C..0.05 D..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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