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C和D单位的投标资格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2.取消D单位投标资格合理。
理由:公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需提交投标保函。而D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响应,故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是合理的。
取消C单位投标资格不合理。
理由:(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此招标是投标人资格预审而不是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规定资格预审合格,招标单位才给合格的承包商发放标书。建设单位已向C单位发放了标书,就视为C单位资格预审合格。(2)公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是资格预审,而本案例在评标过程中对C单位资格予以否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以上两条失误和违规均由建设单位造成,即使C单位资格确实存在问题,此时取消其投标资格的决定也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