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不成立。因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张某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属于回避制度所适用的对象。
该案件的被告虽然是法人,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人单位的一切诉讼行为均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该法定代表人与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有亲属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本身就可能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