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法庭上聚集了原告和被告的诸多亲友,刘甲作为被告的叔叔,认为刘乙在众人面前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于是请求法官打断刘乙的发言。法官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法官不应该打断被告的发言,这是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双方合理地行使辩论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这种保障,既包括对当事人提供实质辩论意见的保障,也包括对双方辩论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在本案中,原告刘甲作为被告的叔叔,认为刘乙在众人面前捏造事实,于是就请求法官打断对方当事人的发言,这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