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的范围
即判力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标准时间。既判力的标准时间是据以作出确定判决的口头辩论终结时间。(2)客观范围。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的主文产生,即判决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判断具有既判力。至于判决理由,一般认为没有既判力。但对抵销抗辩的判断除外。(3)主观范围。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双方当事人。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扩张于可视同为当事人的人,如辩论结束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为当事人或继承人的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等等。
论既判力的范围
即判力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标准时间。既判力的标准时间是据以作出确定判决的口头辩论终结时间。(2)客观范围。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的主文产生,即判决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判断具有既判力。至于判决理由,一般认为没有既判力。但对抵销抗辩的判断除外。(3)主观范围。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双方当事人。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扩张于可视同为当事人的人,如辩论结束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为当事人或继承人的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