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北京市A区的甲与上海市B区的乙于1999年结婚。2000年1月,乙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2002年6月,甲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A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甲调往北京市C区工作。A区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C区人民法院。C区法院接案后,乙结束了劳教,回到上海市B区原工作单位工作。于是C区人民法院以甲已结束劳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由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应由其继续审理,便将案件退回A区法院。本案中C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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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北京市A区的甲与上海市B区的乙于1999年结婚。2000年1月,乙被送往异地劳动教养3年。2002年6月,甲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A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甲调往北京市C区工作。A区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C区人民法院。C区法院接案后,乙结束了劳教,回到上海市B区原工作单位工作。于是C区人民法院以甲已结束劳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已由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应由其继续审理,便将案件退回A区法院。本案中C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正确做法应是( )。
A.将案件退回A区人民法院
B.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受理本案
D.与A区、B区人民法院协商决定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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