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电客户属居民生活用电,后将房屋卖给个体户,于2009年3月抄表日按居民生活用电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5月抄表日抄表员抄表时发现该个体户实际从事饭店经营,并发现主装表位置全部改变,表下容量已超出原户主容量,同时向外转供一间修车铺用电,并发现空调表外接线。请分析该户违反了哪些供电规则原则,上应如何处理?
[暴露问题]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1) 居民用电改商业用电——私自改变用电类别。2) 装表位置改变——私自迁移。3) 容量超出原户主容量——私自增容。4) 私自向外转供——私自转供。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5) 空调表外接线——属窃电行为。
[处理意见]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该客户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私自改变用电类别除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缴其高低电价差额电费外,还应承担2倍的差额电费的使用电费。2) 私自移表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3) 私自增容应承担5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4) 私自转供电应承担私转容量500元/kW或500元/kVA的违约使用电费。5) 窃电应给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并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