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所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胡某某在某村检查时,发现该村一户居民用电有异常现象,胡某某与另一名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核实情况,发现单相电能表的接线盒封印被非法开启,电压连片被拆除。在窃电事实面前,该用户耍赖不配合,于是胡某某当场对该用户停止了供电(现场窃电设备共计7kW)。用户见状拿出1000元“私了”,胡某某和同事不同意“私了”,但答应补电量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及合计金额1000元,并给该户出具了发票。同时将表内电压连片连接上,重新打好接线盒封印,恢复供电。胡某某和同事离开后,用户拨打了“95598”进行投诉:称其未窃电,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胡作非为,要求退还1000元的费用。请根据以上提供的情况分析事由并提出处理意见?
(1)发现窃电行为时,没有进行现场取证。现场窃电证据确凿,胡某某和同事没有全面具体的收集证据,没有对窃电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登记窃电设备容量等取证工作。2) 没有向用户下达《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并让用户签字认可。3) 没有向用户告知《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没有向用户告知追补电量电费、违约使用电费、追补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合计金额的计算依据。4) 对窃电的处理随意性大。
1) 忽视窃电设备容量,无原则处理。共计7KW的窃电设备,仅仅追补电量电费、违约使用电费、追补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合计金额等费用1000元,没有按章办事,丧失工作原则。
2) 违背处理窃电的工作流程,查、处未分开。按照查处窃电的流程,检查和处理必须分开,用户必须拿着《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到供电所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胡某某和同事带着发票在现场处理,没有遵守相关工作规定。5) 恢复供电前,连上表内电压连片没有拍照,接线盒重打封印后没有拍照,也没有让用户签字确认,履行工作手续不到位。
胡某某和同事在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可趁之机,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要按照“四不放过”(营销差错、服务事故、违章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