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酒店经理,该酒店名为集体,实为私营。1999年6月,酒店安装中央空调,因酒店原电能表容量只有10kW,无法带动中央空调。刘指使酒店电工绕越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擅自接线进行窃电。至2001年5月15日被抓获止,窃电量累计达294151kWh,折合人民币250000元。试分析:刘某的行为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的哪一条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违规条款]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处理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的窃电金额大,行为恶劣,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