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制宪主体和制宪机关只是概念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是一回事。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这种观点不正确。1、宪法制定主体 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利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国民)事实上成为了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为人民(国民)。 2、制宪机关 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均须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制宪机关并赋予其制宪权。有的直接以人民的名义组织制宪机关,如通过制宪会议、宪法大会等来制定宪法,有的根据获得独立的过渡性法律文件等组织制宪机关来制定宪法,有的是根据社会转型的需要来成立制宪机关,等等。制宪机关根据民意来行使制宪权,具有制定宪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