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涉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等。 (三)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行政案件调查中获取的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符合移送要求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要件材料。 (五)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当附有涉案物品清单,经检验或者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附有专业机构的检验或者鉴定意见,已按照规定处理的涉案物品应当说明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