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及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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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及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一)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人民监督,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直接进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权;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由议会或立法机关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这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德国、意大利、韩国等采用此种类型。 (二)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使违宪审查权应遵循的程序,明确了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主体的要求,及常委会如何处理等问题。 总之,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以事后审查为主,这一体制尚需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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