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对土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现行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1988年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7)2004年修正案将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