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对外事务.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等工作。(5)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6)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