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的变更应遵循哪些程序: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第二.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